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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

2016-04-16 15:23:39.0 出处:信用代码

广州日报讯(记者潘斌 通讯员 程倩敏)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中山今年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原由市民政局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市民政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一套申请材料即可信息共享
    据了解,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范围为已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
    市民政局对2016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书。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只需填写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社会组织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
    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可在办理变更登记、到期换证及年检时,一并办理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遗失原登记证书需登报声明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到期换证或年检时,应当向中山市民政局交回原登记证书正、副本,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办理换新证手续;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向市民政局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说明;遗失原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须在市级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市民政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后,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提醒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中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有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有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另外,社会组织换发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社会组织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后,无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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